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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:
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3、投资人的资格证明(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);
4、特殊的申请名称,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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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内资)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:
1,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。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。
2, 无行政区划表述,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。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,经营范围必须包含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》其中的五大类。
3,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。
4,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(包括企业集团)。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,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,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。
5,无行业企业名称。
6,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加中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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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经理:宋经理
中晟国亚财税顾问有限公司
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A座5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