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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、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(以下称无债权债务)的有限责任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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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: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;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;存在股权(投资权益)被冻结、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;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、司法协助、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;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;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;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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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简易注销条件
允许注销条件
1、企业至少是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。
2、企业必须未进入过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”。
3、45天公示期无任何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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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注销情况
1、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,书面(电子或其他方式)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。
2、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,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。
3、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,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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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文件
1、一是企业登记(备案)申请书
2、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
3、是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》
4、是营业执照正、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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